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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印花税
印花税采用正向列举的方式,凡《印花税法》中规定的合同,均应缴纳印花税;反之,未列明凭证无论实质是否类似,均无纳税义务。企业需结合业务,逐项核对实际使用的书面凭证是否属应税范围。
二、个人所得税
企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应视同股息红利分配,按照20%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基于此,企业在注销前需全面核查其他应收款科目,重点关注股东借款往来情况。
三、存货低价出售
税务机关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,判断低价销售是否“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”。若因临期处置、清偿债务、转产歇业等合理原因进行降价销售,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正当理由,不按照价格偏低情形核定计税依据。
四、库存分配给投资者
企业注销时将库存分配给投资者,需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。需按同类货物市场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税,无同类售价的,按“成本×(1+成本利润率)”核定。
五、库存损毁
存货毁损进项税额是否转出,核心是界定毁损原因。因管理不善(失窃、霉变等)导致的非正常损失,已抵扣进项税额须全额转出;不可抗力、合理损耗等正常损失,无需转出。企业需留存权威证据(立案回执、灾害证明等),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第20栏如实填报,严禁遗漏。
六、留抵税额处理
企业注销后期末留抵税额原则上不予退还,但可通过真实公允的关联交易承接。交易须满足“三流一致”,定价参照市场标准,关联方需实际收存货物;虚构交易、循环开票等行为,将按虚开发票追究刑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