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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来说,工资的发放地和社保的缴纳地应当是一致的,如果不一致的话,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公司有问题。
那么问题来了,如果总公司想要调配员工到异地分公司任职,但是该员工要求社保还在总公司缴纳,于是就会产生总公司交社保,分公司发工资的情况,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呢?
我们在总公司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款挂账,分公司可以凭工资表、总公司提供的内部证据等作为税前扣除依据。
最重要的一点,要留存相关的证明材料:如企业调配协议,按协议发放薪酬,有签名文件等等!